2022年,被执行人李某多次以生意周转、生活困难等各种理由向申请执行人袁某借钱,袁某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转款合计15万元。后经袁某多次催讨欠款无果,李某一直拒不还款,袁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,经过审理,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。
潜江法院执行立案后,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,责令其限期履行,然而李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经查,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登记有一辆豪车,于是便前往车辆登记处将该车辆予以查封。
令人意想不到的是,执行干警随后发现该车辆已质押给了湖北某租赁公司,但质押合同仅有被执行人李某单方签字,并无出借方。
2022年底,湖南籍周某通过朋友介绍,在租赁公司以14万元的价格将质押车辆获得,并签订了质押权转让协议,将车辆使用至今。1月16日,执行干警获悉查封车辆出现在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,经请示院领导同意后,潜江法院线上委托蒸湘区法院协助执行,3名执行干警于次日清晨出发,前往蒸湘区法院。
两院执行干警经短暂沟通后,先行来到蒸湘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,找到了查封车辆,核对车辆信息无误后,立即为该车辆张贴封条,同时与车辆实际控制人周某取得联系。周某到达现场后,执行干警出示了执行公务证,并向其宣读了扣押车辆的执行裁定书,解释了案件的经过和扣押车辆的理由。经两家法院执行干警悉心释法,告知了周某在配合法院执行公务的同时,亦享有对涉案车辆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权利,周某终于愿意申请进入执行案件异议程序,最终被查封车辆暂扣于蒸湘区法院。
此时,扣押过程并未结束,根据相关规定,扣押车辆应由扣押单位保管,蒸湘区法院并无长期保管该车的义务。经两院领导多次沟通、协调,为防止再次出现阻碍执行、抗拒执行等行为,潜江法院调用执行干警6人,于21日清晨5时30分出发,再次前往蒸湘区法院,在兄弟法院执行干警的全力协助下,潜江法院执行干警于当晚19时许,成功将查封车辆扣押回院。
长期以来,潜江法院始终坚持“全国法院一盘棋”的理念,积极与兄弟法院建立委托协助、联合执行常态机制,持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,统筹实施线下线上执行措施,重点针对逃避执行、拒不配合执行被执行人,组织开展系列强制执行行动,多次跨市跨省开展异地强制执行,以强有力的执行措施,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,坚决维护法律权威,以实实在在的成效赢得群众的满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