笔者认为,就目前来看,大数据技术在助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,仍存在不足。
整体合力尚未形成,数据信息缺少流通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系统性工作任务,需要地方主管部门通力协作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力配合才能打破壁垒,需要获取全面准确、更新及时的信用信息,各类数据要相互依存、相辅相成。但从实际工作中看,相关部门在工作中缺乏协调配合,导致形成多个信息孤岛,难以发挥政策整体合力。区域农户信息数据库主要依托地方村镇银行信贷系统采集建立,信息与市场需求主体、政府部门隔离,运用多限于金融机构自身信贷业务范围,信息流动性欠佳,未实现信息共享。
操作层面信息采集方式传统,信息更新效率低、周期长。现阶段农村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模式单一,主要采取登门调查、手工录入的方式。实际采集的数据体量庞大却内容分散,采集后还要人工对数据进行归纳、分析和解构。同时受访农户普遍存在对政策理解不到位、配合度低的情况,进一步提升了信息采集成本。其次,部分信息难以采集。由于农村特殊环境,人情信用较普遍,该类隐性负债信息多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存在,更难以有效采集,缺乏实体记录载体和机制。
基层信息主体参与认知度低,信息质量和客观性参差不齐。传统农村征信活动与市场需求脱节,因缺乏有效激励机制,农村经济主体参与信用建设的积极性不高,已收集的信用信息和数据缺乏客观性和可使用性。
针对以上问题,笔者认为,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,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。
完善相关法规制度,加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。推动制定大数据农村信用收集采集法规制度,逐步扩大采集数据的范围,提高采集数据质量。构建科学合理、机制灵活、管理规范的农村信用监管体系,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有规章可依,还有制度可循。同时,加强数据统筹管理,强化信用大数据互联互通。研究制定数据流通分享规定,推动流通环节的风险评估,探索建立信息披露机制,支持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合规应用的监督和审计,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。
基于大数据征信技术,建立高效的信用信息采集机制。重点加强信用大数据的基础设施建设,推动信用大数据的广泛应用,发展信用大数据服务市场,打造信用大数据产业。充分利用地方政府部门掌握的农村经济主体信息,代替传统的下基层登门拜访询问信息。
依托地方信息数据平台,正向激励农村主体参与。信用部门逐步完善信用数据的归集、清理和查询统计功能,通过查询接口模式运行公共信用信息,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、行政服务中心、人社局业务系统提供信用信息服务。通过下沉相关平台数据采集模式,深入基层乡村,利用大数据征信刻画农村信息主体画像,引导农户主动参与信用建设,将信用价值转化为金融资源,改善农村经济主体生产生活状况。(作者:陈驰文)